浙江金华铂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妙荣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2MA2EA6UPX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迪耳路100号-1(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市监处罚﹝2025﹞44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7月22日,被处罚人浙江金华铂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某街道某路某号为消费者提供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且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提供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2、没收剩余的洗发露、沐浴露各1桶;3、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提供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2、没收剩余的洗发露、沐浴露各1桶;3、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3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