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关开发区船厂孕婴童生活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振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30351MA08CHTU6G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山海关开发区渤海农贸市场西起第6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秦市监处罚〔2023〕1034号
2023年2月20日,本局2名执法人员与举报方代表肖旭磊对当事人所在地位于山海关开发区渤海农贸市场西起第6间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营者外地出差未在现场,该店工作人员侯杰在场全程配合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该处主要从事孕婴用品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现场所销售的世喜大宝宝奶瓶上均印制有世喜文字及图形,上述商品销售价格:125元/个,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所销售上述商品的进货单据,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未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售上述商品的商标注册证、零售商证明等相关的证明资料。鉴于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中存在上述行为,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秦市监强制[2023]渤1号),对当事人现场所销售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个世喜牌大宝宝奶瓶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措施的期限为三十日。为进一步调查案情,经分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本局于2023年3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1月29日,当事人通过推销员到店推销购进印制有世喜牌大宝宝奶瓶:6个,进货价格:90元/个,并以现金结账的方式向供货者支付了人民币54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商品时,未向供货者查验上述商品的商标注册证以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当事人无法提供所销售上述商品的进货单据,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未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世喜牌大宝宝奶瓶4个;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3
2
冀市监秦处〔2023〕13030123000135号
当事人所销售上述世喜牌大宝宝奶瓶的销售价格:125元/个,截止到2023年2月20日被查,当事人销售2个商品;现库存数量:4个。 2023年3月13日接到商标注册人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邮寄来的鉴定报告,报告称该店所销售的世喜牌大宝宝奶瓶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当事人自代理商石家庄恒群商贸有限公司咨询得知:该店所销售的与涉案世喜奶瓶同款印制有世喜文字及图形的的零售价格:195元/个。2023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商标注册人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邮寄来的鉴定报告确定当事人销售的世喜牌大宝宝奶瓶与涉案商品同款的标识与世喜的注册商标相同;当事人对本局调查认定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无异议。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售上述商品的商标注册证、世喜零售商证明等相关的证明资料,并且当事人所售商品价格明显偏低;鉴于上述事实,当事人主动承认其所销售的上述4个世喜牌大宝宝奶瓶属于侵犯世喜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4个世喜牌大宝宝奶瓶印制的文字、图形均与上述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并且当事人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进销价格明显偏低,当事人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参照《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4个世喜牌大宝宝奶瓶应当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计算,举报方代表肖旭磊购买当事人所销售的2个世喜牌大宝宝奶瓶货值金额:245元。当事人未能提供开展经营活动建立的经营账簿。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罚款0.2000万元,没收侵权商品
2000.00元
秦皇岛市山海关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