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王鹅娘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先锋 | 注册资本:1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MA293XM05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周西公路16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5﹞31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24年10月开始的红酒鹅肝标注了虚假的商品条码和质量等级。<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商品条码虚假的食品,该行为已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生产虚假标注质量等级的食品,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在商品包装上伪造商品条码行为,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对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38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商品条码虚假的食品,该行为已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生产虚假标注质量等级的食品,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在商品包装上伪造商品条码行为,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对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380元。
300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