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晓晓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4MAD7T3J98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育林村三队3-1-3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4〕01017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如下:商标为桃李的五仁月饼(生产日期:20230830,保质期:90天)10块,商标为桃李的豆沙月饼(生产日期:20230909,保质期:90天)6块,据当事人所述,过期月饼是桃李厂家业务员送货上门的,五仁月饼和豆沙月饼均以3.22元/块的价格共购进45块,均以3.5元/块的价格摆放在当事人处销售,截止案发时止,销售了29块,货值金额157.5元,违法所得101.5元。办案人员于2024年1月24日对商标为桃李的五仁月饼10块,商标为桃李的豆沙月饼6块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未有效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对该批次月饼进货票据未能按规定保存。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条件。
2024年1月24日,办案机构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过期的桃李月饼(生产日期: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9日;保质期90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办案机构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如下:商标为桃李的五仁月饼10块,商标为桃李的豆沙月饼6块,据当事人所述,过期月饼是桃李厂家业务员送货上门的,五仁月饼和豆沙月饼均以3.22元/块的价格共购进45块,均以3.5元/块的价格摆放在当事人处销售,截止案发时止,销售了29块,货值金额157.5元,违法所得101.5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办案人员于2024年1月24日对商标为桃李的五仁月饼10块,商标为桃李的豆沙月饼6块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有效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对该批次月饼进货票据未能按规定保存,涉嫌违反《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货值金额157.5元,当事人属于小食杂店,适用《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305项较轻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5元;2.没收商标为桃李的五仁月饼10块,商标为桃李的豆沙月饼6块;3.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适用《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306项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5元;3.没收商标为桃李的五仁月饼10块,商标为桃李的豆沙月饼6块;4.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