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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张小庙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麻彦军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3MA9G5X46XG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平舆县清河办事处张小庙村工业大道南5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30
2025-03-05
(2025)豫1728知民初11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广东某有限公司;平舆县张小庙购物广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应急案﹝2024﹞23号
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0000.00元
平舆县应急管理局
2024-11-16
2
平市监处罚﹝2024﹞71号
2024年8月20日,我局收到关于平舆县张小庙购物广场经营的(食品名称:尖椒,检验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7;《食品安全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NO:F240715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0日将上述《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附《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至当事人,执法人员对该超市经营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报告书中所涉及的食用农产品“尖椒”。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机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我局于2024年9月17日对平舆县张小庙购物广场负责人麻彦军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尖椒”,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送达检验报告后截止至送达询问调查通知书时,当事人对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未落实改正),购进不合格尖椒30Kg,购进价格7.8元/kg,销售价格是9.16元/kg。 上述不合格食品农产品“尖椒”已销售完毕。 1、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尖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2、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取得的资质情况。 2. 平舆县张小庙购物广场负责人麻彦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检查的现场情况。 4.《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检验报告》、《抽样单》各1份。 案件性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1、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参照《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因当事人符合以下情形:1. 涉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2. 没有一年内因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记录;3. 如实说明进货来源;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拒不改正,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为“一般”;裁量基准为:“处5000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建议给予其如下行政处罚: 1、处5000元的罚款,免除其他处罚。
5000.00元
平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3
平市监食处﹝2023﹞096号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1、没收违法所得39.6元;2、处10000元的罚款;合并执行罚没款共计壹万零叁拾玖元零陆角。
10000.00元
平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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