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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万兔叁生鲜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裕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D4CA0QX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新华名苑1栋西数6门市(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清市监处罚[2024]44号
2024年4月7日,我局接到举报人实名举报,称宝清县万兔叁生鲜食品超市与其签订了《万兔three临期折扣加盟合同》,约定了特许经营事宜,但被举报人“万兔three临期折扣”并没有取得注册商标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请示局长批准,于当日立案,并指定叶虎岩为主办人,张梁为协办人负责调查此案。案件调查人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并收集相关证据。 经查,宝清县万兔叁生鲜食品超市成立于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份正式开业,以临期商品销售为主营业务。当事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4日与他人签订加盟合同,以“万兔three临期折扣”为商标或商号,从事特许经营的行为。因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也未取得注册商标,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特许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宝清县万兔叁生鲜食品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自然人资格;; 3.魏**询问笔录一份、《万兔three临期折扣加盟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事实。 4.当事人现场照片一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以上证据均得到当事人的签字确认,并已形成证据链条。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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