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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强壮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阿布都吉力力·麦提沙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653201MA7908Y65P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玉龙喀什镇依盖尔其村3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税稽稽罚〔2024〕24号
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3日,你合作社向和田胜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禾公司)开具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数电票),发票号码为23652000000013460849、23652000000010370332,发票价税合计275247.24元,货物名称是*肉及肉制品*牛肉、*肉及肉制品*羊肉。具体核实情况如下:发票流方面,你合作社2023年12月#24号会计记账凭证发现你合作社开具给胜禾公司的上述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数电票),你合作社负责人肉孜麦麦提·麦提沙力、胜禾公司财务负责人艾力·阿不都卡地供述,你合作社在与胜禾公司之间未发生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上述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数电票)。货物流方面:你合作社与胜禾公司之间未发生实际业务,无任何货物出入库单、运输记录。资金流方面:2024年3月10日胜禾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尾号5680)分两笔向你合作社对公账户(尾号2538)转账275247.24元,2024年3月12日你合作社向胜禾公司采购员阿不力孜·阿不来提个人账户(尾号0787)转账175800.00元,向胜禾公司财务负责人艾力·阿布都卡地个人账户(尾号1570)转账99380.00元,形成资金回流,回流比例99.9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64号)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以上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数电票)均属于发票。
我局认为你合作社在与和田胜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上述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数电票),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6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合作社虚开发票行为处70000.00元(人民币大写柒万元)罚款。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
2024-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