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县金牛店孕婴用品店二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粟泽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425MA6HCUX43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松山镇新城麒龙城市广场C1-1-22至C1-1-30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紫市监处罚[2023]172号
现场未标明价格的英氏忆格牌胡萝卜加钙营养米粉、英氏忆格牌菠菜加铁加钙营养米粉都是2023年11月1日,从贵阳汇宝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英氏忆格牌胡萝卜加钙营养米粉购进数量是2罐,购进价是76.8元/罐,销售价是:108元/桶;英氏忆格牌菠菜加铁加钙营养米粉,购进数量2盒,购进价是39.8元/盒,销售价是:68元/盒。上述食品均为市场调节价,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未标明价格和品名销售食品的行为涉嫌存在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对“紫云县金牛店孕婴用品店二分店”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2、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图片4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3、2023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未明码标价食品的事实。
4、2023年11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营者粟泽会、受委托人黄英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5页,证明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及委托黄英全权处理本案的事实。
5、2023年11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上级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贵州汇宝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上述食品进货来源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罚款0.08万元#
800.00元
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