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力斯(重庆)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家禹 | 注册资本:1008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1MAABT8144Y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渡口市监处罚〔2026〕329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日期2021年6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ABT8144Y;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家禹,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取得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235007-2030),具有电梯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资质。包含三个子项,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当事人与重庆海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签订有《电梯维保合同》2份,维保期限均为12个月,2026年这份维保期限从2026年4月6日起至2027年4月5日止,该项目共1台电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合同处于有效期内,维保工作应由华森天奥(重庆)机电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开展。
当事人对大渡口区华森天奥(重庆)机电有限公司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主要由维保人员黄昌荣负责。据维保记录数据显示,维保人员黄昌荣、袁图松对该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注册代码:32405001042012110001)于2026-04-13 12:01:26开始半月维保,2026-04-13 18:15:14结束半月维保,2026-03-01 09:39:05开始季度维保,2026-03-01 12:15:39结束季度维保,2025-12-08 11:30:40开始半年维保,2025-12-08 13:16:57结束半年维保。在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维保人员已点击结束半月、季度、半年维保,当事人维保人员已经完成对上述一台电梯的维保工作。维保人员在维保时未按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致使2026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部电梯存在电梯底坑堆有垃圾、副导靴上油杯无油、三角钥匙开锁装置连接处用铜线或扎带连接,且有一处连接脱落、减速箱缺油、门头上有灰尘堆,钢丝绳绳头锁紧螺丝未紧固,部分无锁紧螺丝的情况。
当事人对华森天奥(重庆)机电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主要是依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每项内容均为规定期限内必须维护保养的。其中《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序号8、轿顶:清洁防护栏安全可靠、序号13“导靴上油杯: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露”、序号30“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季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序号1“减速机润滑油:油量适宜,除蜗杆伸出端外均无渗漏”、“半年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序号9“绳头组合:螺母无松动”。
当事人维保人员黄昌荣取得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项目代号T,具有电梯维修保养资格。
当事人维保的电梯是载车货梯,按照当该电梯设计制造时就仅设计制造了电梯的一侧通话,另一侧未设置通话模块。
当事人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对电梯进行维保,无法计算该单项维护保养的费用,无法计算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4000.00元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2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6〕1028号
当事人为南岸区南坪正街117号1单元电梯的维保单位。
? ? 经查,当事人负责维保的“南岸区南坪正街117号1单元”电梯,电梯产品编号为GE251463,安装单位在未经监督检验的情况下,于2025年11月交付使用单位重庆正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正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当事人有合作关系,将该电梯交与当事人负责维保;根据《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4.1条“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c)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和《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3.1条“注: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严重事故隐患。”,该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当事人在未查验电梯是否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对电梯开展维保,无法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
? ? 涉案电梯,2026年2月13日取得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第一次维保时间为2025年11月22日,截止到2026年2月13日,共维保了6次:2025年11月22日、12月6日、12月20日,2026年1月3日、1月17日、1月31日。按照合同规定,每台电梯的维保价格是300元/月,一个月维保2次,每台150元/次,故本案违法所得为150元×6=900元。
? ? 另查明,我局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对问题进行整改,2026年2月13日取得了涉案电梯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取得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注册代码分别为:31105001092026034349)。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
4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