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洪侠马玉涛麻辣烫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1B9XGY8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讷河市西南街(永盛物资综合楼楼下南数第一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6〕39号
经查,讷河市洪侠马玉涛麻辣烫店工作人员刘海波在2026年年初未取得健康证的情况下一直在在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我局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后,工作人员刘海波仍未到有关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办理有效的健康证,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讷河市洪侠马玉涛麻辣烫店营业执照和黑龙江省小餐饮核准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讷河市洪侠马玉涛麻辣烫店经营者王彬身份证照片一份,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
3、讷河市洪侠马玉涛麻辣烫店管理者刘海波身份证照片一份,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7、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处罚;
8、现场检查照片二张,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9、现场切配的食材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正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 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应 2026年修订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相关产品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或者上岗工作时,未将健康证明随身携带或存放在生产经营场所;”,因该主体为小餐饮,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对应2026年修订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餐饮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2,000.00元罚款。
2000.00元
-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