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惠亿家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文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2MA6MA7TB6Y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东浦巷16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5〕138号
据调查,消费者于2025年7月14日在澄江市惠亿家便利店支付了7元购买了手工豆干及脉动饮料,手工豆干生产日期:2024年9月1日;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是3元/袋,上述食品(手工豆干)2025年7月14日销售了1袋,因当事人无进货票据及销售记录,除销售经投诉人的1袋外,无法查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是否还销售过,故违法所得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综合裁量,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整(¥3.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上述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伍佰零叁元整(¥503.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