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等式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娄卧龙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6MA1JE32DXK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育路181号11幢45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8
(2025)苏0391民初326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山东英贝健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浩明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益和源饮品有限公司,徐州市星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施*,河南浩明饮品有限公司,不等式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4-30
(2025)苏0391民初326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山东英贝健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浩明管理有限公司,不等式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河南益和源饮品有限公司,徐州市星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浩明饮品有限公司,施*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4-04-11
(2024)苏1291民初622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潍坊造字工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河南浩明饮品有限公司,姜堰区鸿泰食品超市,不等式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金处﹝2025﹞282025006240号
经查,2025年3月起,当事人委托河北晟坤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鲜点子100%系列果汁或复合果汁饮料。当事人在其中一款鲜点子100%葡萄复合汁饮料(净含量:500ml)产品包装正面显著位置用较大较粗字体标注“花青素”字样,但未按照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另查明,当事人共委托生产单独标注“花青素”字样的鲜点子100%葡萄复合汁饮料(净含量:500ml)产品2批次,分别于2025年5月18日生产165件(净含量:500ml,每件15瓶,下同),2025年7月18日生产162件,共计327件(4905瓶)。共售出上述两批次产品324件,销售价格均为30元/件,共售得9720元。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产品的投诉举报后采取了主动召回措施,已销售无法召回324件,召回0件。销售剩余的3件产品在当事人自行送检过程中消耗掉,没有库存。经核算,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9810元,成本为8591.93元,违法所得共计1218.07元。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0.5000万元
5000.00元
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7
2
沪市监金处﹝2025﹞282025005892号
经查,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5年7月4日签发的编号为NF202509303J的检验报告显示:汉阴县城关镇万鑫聚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委托方为不等式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商标:蔬果计划、生产日期:2025年3月26日、食品名称:猕猴桃羽衣甘蓝复合果蔬汁饮料的食品。经检测,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的柠檬黄项目检出值为0.00216g/kg,未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规定的最大使用量0.1g/kg。该批次为2025-03-26的猕猴桃羽衣甘蓝复合果蔬汁饮料,是当事人委托河北君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共252件(一件的规格:15瓶,每瓶360mL,下同)。上述产品标识了“着色剂(柠檬黄、亮蓝)含量:0g/100mL”等内容,根据检测结果,标签内容为虚假。当事人共售出上述批次产品249件,销售价格均为38元/件,共售得9462元。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后采取了主动召回措施,已销售无法召回249件,召回0件。销售剩余的3件上述批次产品在当事人自行送检过程中消耗掉,没有库存。经核算,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9576元,成本为7426.44元,违法所得共计2035.56元。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0.5000万元
5000.00元
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02
3
沪市监金处﹝2024﹞282024003508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中,对当事人委托生产的标注日期分别为2024-02-25以及2024-04-20,商标为“鲜点子”的“大餐自由蓝莓奶昔乳味饮品”(规格型号:500mL/瓶)进行监督抽检,检出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上述涉案乳味饮品,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乳味饮品以及GB30616-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0.058838万元,罚款6.500000万元
65000.00元
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2
4
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7931号
经查,2023年4月1日,当事人与河南浩明饮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并于2023年4月25日委托河南浩明饮品有限公司生产“梅子乌龙”112件,加工费用为20元/件。2023年5月1日,当事人以25元/件的价格售出50件上述产品,销售金额合计1250元;2023年5月10日,因产品工艺未达标导致标签褶皱,剩余62件产品已自行销毁。经查实,根据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A2230283224110026C],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梅子乌龙”的咖啡因含量为22.8mg/kg,茶多酚含量为164mg/kg,不符合GB/T21733-2008《茶饮料》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800元,违法所得合计250元。另查,自2021年至案发,当事人委托吉林省红动饮品有限公司生产了印有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条码编号:6970896083101)的不等式荔枝配制酒进行销售。经查实,上述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条码编号:6970896083101)为孟州市佰润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并非当事人所有,当事人未经核准注册使用上述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没收违法所得0.025000万元,罚款0.475000万元,责令改正
4750.00元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