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爱家超市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团结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25MA74QDB27U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川镇中城北路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川烟处﹝2025﹞第6号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处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爱家超市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延安(软)等共计59个品种635条卷烟进货总额136760.00元10%的罚款计13676.00元。
13676.00元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5-03-26
2
张消行罚决字﹝2023﹞第0023号
2023年5月26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王兵兵、苏戬对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爱家超市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的爱家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爱家超市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的爱家超市一楼营业区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责令该单位于2023年6月2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6月5日,我大队对该单位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爱家超市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的爱家超市一楼营业区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仍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0193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2023〕第0211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张消限字〔2023〕第0025号)、现场照片4张和张建华、王平询问笔录各壹份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2023年5月26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王兵兵、苏戬对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爱家超市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的爱家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爱家超市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的爱家超市一楼营业区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责令该单位于2023年6月2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6月5日,我大队对该单位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爱家超市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的爱家超市一楼营业区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仍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0193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2023〕第0211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张消限字〔2023〕第0025号)、现场照片4张和张建华、王平询问笔录各壹份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爱家超市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的爱家超市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4600.00元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06-21
3
张消行罚决字﹝2023﹞第0022号
2023年5月26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王兵兵、苏戬对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爱家超市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的爱家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爱家超市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的爱家超市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2023年5月26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王兵兵、苏戬对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爱家超市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的爱家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爱家超市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的爱家超市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爱家超市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的爱家超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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