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雪莉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221X250353818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石嘴山市生态经济区16-2#地块、青年大道北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3
(2024)宁0121民初569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农垦金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永宁县人民法院
2
2021-07-27
(2021)宁0221民初298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姜**
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平罗县人民法院
3
2021-07-27
(2021)宁0221民初295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姜**
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平罗县人民法院
4
2021-04-27
(2021)宁0221民初137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姜**
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平罗县人民法院
5
2020-10-19
(2020)内0981民初131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周**
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丰镇市人民法院
6
2020-10-19
租赁合同纠纷
周**
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人民法院
7
2020-05-09
(2020)宁02民终30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徐**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9-11-29
(2019)宁02民终10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平罗县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19-11-2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平罗县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19-09-29
(2019)宁0221民初3608号
合同纠纷
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金海凯添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28
2021-05-31
(2021)宁0221民初137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姜*与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30
2020-04-14
(2020)宁0221执391号
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杨*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4-26
2020-04-01
(2020)宁0221民初606号
大同市建瑞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2-04
2019-11-29
(2019)宁02民终10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9-24
2019-09-18
(2019)宁02民终72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杜*、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09-24
2019-09-18
宁02民终72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杜*、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07-28
2019-07-19
(2019)宁02破终1号
借款合同纠纷
马**、平罗县平达碳素制品厂等与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4-02
2019-03-26
(2019)宁0221民初9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同市建瑞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11-27
2018-09-20
(2018)宁0221执1281号之一
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06-28
2018-03-13
(2018)宁0221民初63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62573.0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自然资﹝土﹞行处字﹝2025﹞第34号
经调查认定,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平罗工业园区(太西园)国有土地10749.7平方米(建设用地10749.7平方米),用于建设地面硬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至平罗县人民政府;2、对非法占用的10749.7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3元处罚,计人民币10749.7×3元/㎡=32249.1元。
32249.10元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2026-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