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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新鑫连鑫商贸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连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523MA73G5H28N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石镇大石村大石上街60号-西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谷消行罚决字﹝2023﹞第0057号
2023年07月28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甘谷县新鑫连鑫商贸超市(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石镇大石村北大路南面,经营者:张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2023年07月28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甘谷县新鑫连鑫商贸超市(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石镇大石村北大路南面,经营者:张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630号,张健和黄连生的《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其他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按规模处罚标准为:投入使用、营业的场所建筑面积(平方米)S<1500,罚款裁量标准(万元)3≤C<3.5,该单位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套用《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一部分第九条之规定,以规模划分作为处罚裁量划分依据的违法行为,同一规模区间内的处罚金额原则按照以下公式在相应的量罚区间内确定:A=A1+A2×〔(S-S1)÷S2〕,通过该公式计算,A=33300元。综上所述,拟给予甘谷县新鑫连鑫商贸超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33300.00元
甘谷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08-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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