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贝思齐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岩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079240647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大港六路50号C9A栋1号302(承诺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5﹞16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29日,被处罚人宁波市贝思齐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上开设的sikkibaby旗舰店销售的牛仔裤(水洗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且被处罚人宁波市贝思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牛仔裤(水洗产品)后,整体更换了产品标签,更换后其合格证显示标称生产者为宁波市贝思齐贸易有限公司、标称生产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大港六路50号C9A栋1号302。<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销售者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并决定给予其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0.61元;2.罚款310.5元。当事人的销售者伪造厂名、厂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局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其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销售者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并决定给予其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0.61元;2.罚款310.5元。当事人的销售者伪造厂名、厂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局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其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元。
410.5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