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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凤云水产批发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凤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EAP7A6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办事处广南二路(集贸市场5栋2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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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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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4〕310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购进一批泥鳅置于其经营场所内以20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4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泥鳅进行抽样。2024年6月7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024312479),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恩诺沙星标准指标为≤100ug/kg,实测值为226u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6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陈述称,上述泥鳅是从荆州市沙市锦欣水产市场购进,共购进15kg,进货价格18元/kg,至案发,上述泥鳅已全部售出,销售获款共计300元,获利3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商资质证明及进货票据。 另查明,当事人因销售不合格泥鳅,本局曾于2023年1月1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并处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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