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尚志市苇林红星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文学注册资本:12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83301268449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尚志市苇河镇尚志村(301辅线苇河段南场屯南三公里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应急罚﹝2025﹞0067号
我局在应急管理部收到群众举报(编号:SM32509200169),举报尚志市苇林红星加油站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举报情况属实。
对尚志市苇林红星加油站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尚志市应急管理局
2025-11-12
2
哈尚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0号
未对本单位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逾期未改
2024年6月11日,尚志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咸铭东、孙驰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管理系统6月份执法巡查抽取名单对位于尚志市苇河镇尚志村(301辅线苇河段南场屯南三公里处)的尚志市苇林红星加油站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尚志市苇林红星加油站未对本单位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违反了《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4年6月27日,尚志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经改正,仍未对本单位50%以上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未整改完毕。经调查,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形,以上事实有编号:〔2024〕第0972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一份、哈尚消限字〔2024〕第002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尚志市苇林红星加油站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9800.00元
尚志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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