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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阎良区艺琳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时新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4MA6UN12E0L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北屯街道办箭王村奉镇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阎烟处﹝2024﹞第020号
2024年07月17日09时10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箭王村奉镇组“艺琳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黄金叶(乐途)45条、好猫(金猴王)50条,合计2个品种95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时新峰,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
对当事人时新峰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照《陕西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及《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应裁量标准,划分为二档,处以:对当事人时新峰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95.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10050.00元)处以10.00%的罚款,计人民币1005.00元整的罚款。
1005.00元
阎良区烟草专卖局
2024-07-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