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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南明街道王晶快餐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4MA2FGL8T7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新昌县南明街道沃洲路79-8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898号
2025年7月10日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新昌县南明街道王晶快餐店在新昌县南明街道沃洲路79-83号主营中式快餐类餐饮,生产经营时使用瓶装燃气,瓶装燃气的使用和存放都在厨房内但厨房内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新昌综执限改通字〔2025〕第01-0898号),责令其于2025年7月11日17时0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7月10日17时05分,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已经改正。
罚款550.00元(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
550.00元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8-08
2
新南明办罚决字〔2024〕第000120号
2024年3月21日15时0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新昌县南明街道王晶快餐店发放垃圾分类相关宣传册,并对当事人进行宣传讲解垃圾分类投放相关事宜,告知当事人要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2024年3月25日09时43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新昌县南明街道沃洲路79-83号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我单位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南综执责改通字〔2024〕第000120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经勘查,当事人店内设有5个垃圾桶,其中一个垃圾桶内存在塑料袋和菜叶等混合投放的情况。
罚款210.00元(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210.00元
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
2024-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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