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瑞喜 | 注册资本:16400.000000万美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900794358476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长白海工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3
(2024)浙72民初175号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
海风科技工程(洋浦)有限公司,Limited,海富隆风电科技(上海)有限,海富壹号风力电工程(洋浦)有限公司
宁波海事法院
2
2023-10-17
(2023)浙0902民初320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
徐州顺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3
2023-08-21
(2023)浙0902民初2402号
劳动合同纠纷
刁**
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4
2023-08-21
(2023)浙0902民初2402号
劳动合同纠纷
刁**
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5
2023-05-31
刁**
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6
2023-01-11
(2022)浙0902民初362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王**
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舟山市拓森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鸿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7
2023-01-11
(2022)浙0902民初362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王**
江阴市鸿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舟山市拓森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8
2022-12-26
(2022)浙0902民初362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王**
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江阴市鸿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拓森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9
2022-12-26
(2022)浙0902民初362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王**
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江阴市鸿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拓森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10
2022-09-07
(2022)浙0902民初2562号
健康权纠纷
王**
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江阴市鸿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拓森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1-15
2023-11-02
(2023)浙0902民初320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4-20
2021-12-21
(2021)浙72民特601号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JIARUN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LIMITED【佳润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4-20
2021-12-21
(2021)浙72民特600号之一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JIARUN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LIMITED【佳润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民事裁定书
106164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3-03-29
2023-02-23
(2022)浙0902民初362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王*、江阴市鸿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2-30
2020-11-27
(2020)浙72执恢192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奥维乐蒙娜斯航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1-01
2018-09-10
(2018)浙0902民初2528号
不当得利纠纷
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与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7561.2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2-28
2019-10-28
(2018)浙72执139号
合同纠纷
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奥维乐蒙娜斯航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12-18
2019-11-20
(2019)浙72民初654号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与慕尼黑商人航运有限公司、路马航运新加坡私人投资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12-02
2019-09-12
(2019)浙0902财保28号
民事案由
上海崇颐贸易有限公司、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547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8-22
2018-06-27
(2018)浙0902执恢195号
合同纠纷
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浙江太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定海应急罚决〔2026〕第000188号
2026年4月24日10时13分左右,外协施工单位员工李某,在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码头“R6679”轮机舱烟囱脚手架内施工作业完成后,递送工具时不慎坠落,后经医生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本局认为太平洋海工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高处临边电焊作业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R6679轮左舷机舱烟囱脚手架下方吊物口未进行临时封闭或者设置防坠落防护网兜(洞边无盖无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谊海公司作业人员李某未系挂安全带挂扣,违规翻入机舱烟囱脚手架下方吊物口护栏内侧临边位置,拿取脚手架一层作业平台上电焊工具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落实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有效对外协单位谊海公司作业人员高处、动火等危险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按规定落实危险作业审签制度,开展高处、动火等危险作业前未按规定严格履行高处、动火等危险作业审签手续,未确认作业现场环境风险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并允许作业人员先上岗进行动火、高处等危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中【处罚档次】一档“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以及【裁量幅度】一档:“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14条进行分类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太平洋海工积极开展救援行动,配合事故调查、全面落实问题整改,主动减轻事故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的行政处罚。
2026年9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定海应急罚听告字〔2026〕第00018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
550000.00元
舟山市定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6-09-14
2
定海应急罚决﹝2025﹞第000211号
当事人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在浙江省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长白海工路1号实施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
510000.00元
舟山市定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6-01-15
3
舟定市监处罚﹝2025﹞39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厂区内发生亡人事故,当事人负有责任<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对特种设备事故负有责任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16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对特种设备事故负有责任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160000元。
16000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2025-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