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维郎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贤荣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722328867505J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博州精河县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10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精市监处罚〔2026〕25号
经 查:当事人精河县维郎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责任公司)与精河县第四中学签订学生校服订购合同。当事人精河县维郎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夏季学生服号型规格:短袖:170 裤子:170/96,共计385套,销售给精河县第四中学的学生381套,2套免费送给精河县第四中学做抽样检验使用,剩余2套在公司库房内,该学生服经检验短袖符合标准,裤子纤维含量不符合标准。生产冬季学生服共计385套,其中有10套的标识不真实,面料使用的是锦纶(聚酯酰胺),因为当时工人在缝产品标签时操作失误,贴成了涤纶(聚酯纤维)的标签,所以造成了检验不合格的结果。2025年12月02日,经精河县公安局抽样送检,冬季学生服锦纶含量100%,所检项目符合GB/T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的规定。
另查明,当事人精河县维郎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责任公司)按订购合同要求,夏季学生服以每套80元(裤子的生产成本价为:27元/条,销售价为30元/条;短袖的成本价为45元/件,销售价为50元/件。)价格销售给精河县第四中学381套;冬季学生服以每套230元(生产成本价为:201元/套,销售价为230元/套)价格销售给精河县第四中学381套,其中10套的标识不真实。该案涉案货值金额共计为13850元【货值计算方法:(夏季学生服中裤子生产数量×销售价,加标识不真实冬季学生服10套×销售价)】,共计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1433元。
截止目前,我局于2026年2月26日向精河县维郎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召回不合格学生服,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学生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重行政处罚如下:
一、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学生服货值金额2.7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壹佰捌拾伍元(¥31185)元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肆拾叁元(¥1143)元整。
当事人生产销售标识不真实学生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标识不真实学生服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玖拾(¥290)元整。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万贰仟陆佰壹拾捌(¥32618)元整。
31185.00元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