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总路咀爱贝乐母婴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1MA4AR2YK6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总路咀镇河东街(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6〕4号
当事人为了宣传推销其销售的“合生元”益生菌产品,于2025年3月30日在黄冈市黄州区青蓝广告工作室印制“合生元”益生菌品牌广告宣传资料,并在当事人店内发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黄冈市黄州区青蓝广告工作室收款收据显示,当事人共印制了“合生元”益生菌品牌广告宣传资料830份,共计投入广告费用1660元。截止2025年5月31日止,当事人放了2张“合生元”益生菌品牌广告宣传资料在超市货架上进行宣传,剩余的828张已发放完毕。
当事人在印制、发布的“合生元”益生菌品牌广告宣传资料上标注有“Biostime?合生元?宝宝强大,自在当妈,中国N0.1[1]益生菌品牌。Biostime?合生元?中国领先益生菌品牌,益生菌功效获全球权威学术机构认可。2-4周 促进吸收 胃口更佳 1-2个月 形成防护 减少中招 3-4个月 保护力UP长期健康”等字样,无法提供证明上述广告内容合法的证明材料,使用了引人误解的广告用语对商品作片面宣传,由此给消费者一个错误的信息和模糊的认识,极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引起误解,从而作出不符合真实意愿的购买选择。...[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4980元。
498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