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章田寺乡坪新农资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先春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2MA48PFJU5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公安县章田寺乡胡厂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46号
依据《 NY/T525-2021 HG/5334-2018 》标准及明示值,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益元甲?有机肥料有机质含量标准(技术)要求≥65.0%,经检验,该批产品有机质含量实测值为:59.5%,不符合NY/T525-2021 HG/5334-2018标准及明示值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益元甲?有机肥料每袋包装中未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但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肥料时,未向供货者索证索票,也未索取该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行为。
本案中,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000元,当事人在本机关抽检后第二天通知丁某学将50袋涉案肥料全部拉回用于柑橘种植。由于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序号213之从轻情节处理的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2
公农(农药)罚〔2024〕3号
涉嫌其他违法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5000.00元
公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4-12-11
3
公农(种子)罚〔2024〕1号
推广、销售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外“富优华占”水稻种子一案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0000.00元
公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4-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