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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威震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东梁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2MA28BXMAX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天明花苑A区23幢108号-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14
(2024)浙0481民诉前调1092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公司,嘉兴威震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路政罚〔2026〕0247
2025年4月18日9时29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中鹏、陆建农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04-1310:51:16车号为浙F62067在X320(老国道)嘉兴方向K135+2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24.05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05吨。
-
367.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2
2
嘉路政罚〔2026〕0246
2025年4月15日16时36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中鹏、陆建农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04-0515:34:52车号为浙F62067在X320(老国道)嘉兴方向K135+2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25.23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23吨。
-
544.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2
3
嘉路政罚﹝2025﹞022815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9月04日11时28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02(嘉湖线)嘉兴、湖州方向K6+000检查时发现嘉兴威震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威震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壹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壹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316.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17
4
嘉路政罚﹝2025﹞012251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9日06时09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04(嘉盐公路)海盐、嘉兴方向K24+950检查时发现嘉兴威震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威震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零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零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505.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14
5
嘉路政罚﹝2025﹞012250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26日11时26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19(嘉南线)嘉兴方向K6+250检查时发现嘉兴威震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威震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513.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14
6
嘉路政罚〔2025〕47489
你公司的浙F62985(4轴)于2025年7月6日14时44分,行经G228(平杭线)杭州方向K3603+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0.7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70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贰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525.00元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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