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裕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小容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01MADJDD3J9J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新村万新小区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萍市监处罚〔2026〕23号
萍乡市裕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案,本局于2026年1月22日报请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张梓龙、李建良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萍乡市裕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DJDD3J9J
住所(住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新村万新小区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小容
身份证件号码:36220119900326****
联系电话:13879986715
2026年1月14日,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彭高分局接到萍乡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线索转办单消费者投诉称其在2026年1月9日拼多多平台花费34.12元购买了拼多多平台店铺名为“初维它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产品“仁和牌HISEWAY?当归黄芪颗粒”,订单编号是260109-239295557180361;和2026年1月10日消费者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初维它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产品“仁和牌HISEWAY?当归黄芪颗粒”,订单编号是260110-367232356680408。均称商家在拼多多平台销售页面上宣传该产品有益气补血功效,但消费者实际收到产品的包装说明上写的保健功能为“改善缺铁性贫血”并无益气补血功效,投诉人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遂于2026年1月14日通过萍乡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交办单向本局投诉举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萍乡市裕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注册店铺名称为“初维它大药房旗舰店”,在平台销售的内容包括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地址在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新村万新小区11号。当事人的实体店不对外销售产品,只在拼多多平台销售产品。当事人在2025年12月19与萍乡金三角一家打印复印小店在微信约定制作宣传“仁和牌HISEWAY?当归黄芪颗粒”内容为“益气补血 好气色 气血亏虚 姨妈不调 手脚冰凉”广告费用500元,并在2025年12月19日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萍乡金三角打印复印店支付广告费用,2025年12月20日开始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发布。2026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转办单,经核查该产品“仁和牌HISEWAY?当归黄芪颗粒”包装盒实际注明功效内容是“保健功能:改善缺铁性贫血”,与拼多多店铺的广告宣传内容不一致。我局当天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于2026年1月16日当天整改下架消除涉案广告图片。当事人销售的“仁和牌HISEWAY?当归黄芪颗粒”是在2026年1月4日从江西恒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产品规格是每盒10袋,每袋5克共计50克每盒。进货单价为每盒7.28元,共进货1000盒。该产品销售单价为每盒34.12元。拼多多平台销售出库单一份共计销售32盒,其中退货3盒,实际成交29盒。截止案发日该案货值为989.48元(29盒*34.12元=989.48元),当事人发布该广告时间周期共计28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14日上午萍乡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交办单一份,和投诉者提供产品购买记录截图打印件5张,2026年1月14日下午萍乡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交办单一份,和投诉者提供产品购买记录截图打印件2张,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2、2026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6年4月10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经过和事实;
3、2026年1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萍乡市裕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2026年1月16日当事人提供产品“仁和牌HISEWAY?当归黄芪颗粒”进货凭证(江西恒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代合同>)一份,在拼多多平台销售出库单一份,证明产品销售数量;
5、2026年1月16日当事人提供产品“仁和牌HISEWAY?当归黄芪颗粒”在拼多多平台宣传截图,当事人与打印复印店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时间天数和费用;
6、2026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萍市监责改〔2026〕427号)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7、2026年1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签名确认,我局予以采信。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以上事实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页面上宣传产品“当归黄芪铁颗粒”保健有“气血亏虚 姨妈不调 手脚冰凉”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2
萍市监开处罚决﹝2025﹞94号
经查,萍乡市裕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在常温区和阴凉区的温度都不符合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藏药品要求的行为,在我局提出责令改正下达警告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改正,当事人阴凉区和常温区的温度都不符合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藏药品要求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销售药品的行为。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