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猫场镇王天福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天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HLK440L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猫场镇长征村桥边组刘远琴自建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2025]61号
经查明:当事人大方县猫场镇王天福超市是由王天福于2019年04月01日投资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办有营业执照,经营状态正常。在其经营过程中,当事人购进大方县裕丰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YF-22D室内加热器4个(退货2个,抽样1个,留样1个)购进价格为75元/个,销售价为125元/个,购进规格为YF-22N的室内加热器4个(退货1个,抽样1个,留样1个,库存1个),购进价格为59元/个,销售价105元/个。2024年11月26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大方县猫场镇王天福超市的室内加热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规格为YF-22D室内加热器抽样基数为2个,抽样数量1个,其中检样数量1个,备样数量1个,抽检人员当场向当事人支付检样购买款125元,规格为YF-22D室内加热器抽样基数为3个,抽样数量1个,其中检样数量1个,备样数量1个,抽检人员当场向当事人支付检样购买款105元,2025年1月1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3-2007标准要求,依据《贵州省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3-2007标准要求,依据《贵州省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2025年1月20日,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规格为YF-22N的室内加热器购进4个(退货1个,抽样1个,留样1个,库存1个);规格为YF-22N的室内加热器4个(退货1个,抽样1个,留样1个,库存1个)。当事人当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购进单据,抽样的支付样品费用清单。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依法扣押当事人上述不合格的产品室内加热器(YF-22N)2个、(YF-22D)1个,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本案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应为被抽样产品的基数与其销售价之乘积:YF-22D:抽样基数2个×125元/个=250元;YF-22N:抽样基数3个×105元/个=315元,货值金额250元+315元元=565元;违法所得金额应为抽样基数减去剩余被扣押数之差与零售价减去购进价只差的乘积:YF-22D:1个×(125-75)元/个=50元;YF-22N:1个×(105-59)元/个=46元。违法所得:50元+46元元=96元。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工作单2份,证明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室内加热器进行抽检的事实。
2.报告编号:L-05-2024-0871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的室内加热器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报告编号:L-05-2024-0872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的室内加热器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4.202
罚款0.056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65.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