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京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500739990006R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北海市上海路南39号园辉新都22幢30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1
(2024)桂1421民初3533号
劳务合同纠纷
闫**
李**,广西广成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市海城区盛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扶绥县人民法院
2
2022-12-07
(2020)桂05民初17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彭**,北海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12-02
(2021)桂0502民初559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冯**
北海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4
2022-09-05
(2022)桂0502民初4041号
劳动争议
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x**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5
2022-09-05
(2022)桂0502民初4041号
劳动争议
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任**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6
2022-07-28
(2022)桂0502民初4041号
劳动争议
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任**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7
2022-07-28
(2022)桂0502民初4041号
劳动争议
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8
2022-06-30
(2022)桂0521民初10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何**
合浦县至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浦县人民法院
9
2022-05-13
(2021)桂0502民初559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冯**
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余**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2-01-19
(2021)桂0502民初559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冯**
北海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13
(2024)桂1421民初3533号
劳务合同纠纷
闫**
北海市海城区盛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扶绥县人民法院
2
2024-06-11
(2024)桂0502民初13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3
2024-05-2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冯**
北海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4
2023-10-19
(2023)桂05民终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何**
合浦县至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10-11
(2022)桂0521民初10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何**
合浦县至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合浦县人民法院
6
2022-04-28
(2022)桂0521民初10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何**
合浦县至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浦县人民法院
7
2022-04-01
(2021)桂0107民初1483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腾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合浦县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8
2021-11-09
(2021)桂0107民初1483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腾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何**,合浦县至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9
2021-11-02
(2021)桂0502民初559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冯**
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10
2019-04-09
(2017)桂0502民初386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陈**
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5-31
2017-08-02
(2017)桂0502民初1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3-07
2023-07-12
(2022)桂0502民初641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北海昆励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1245759.17元
民事案件
3
2024-01-26
2023-08-01
(2023)桂0503民初2463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科冠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4-25
2021-12-03
(2021)桂0521民初5035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何**、合浦县至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05
2020-04-13
(2020)桂05民终3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西华盛集团北海裕泰工艺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1-29
2015-12-15
(2015)海执字第615-1号
北海海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11-05
2020-09-18
(2020)桂0502执恢23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北海三建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0-21
2020-09-19
(2020)桂0502执异1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三建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9-30
2020-06-18
(2019)桂0502民初483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广西来宾金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浦县至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9620.22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9-17
2013-08-01
(2013)海民一初字第87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华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海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4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银综执银滩罚﹝2025﹞26号
经查,2024年12月5日起,你公司在北海中良投资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场对位于北海市银海区江苏路以南、湘潭路以西的北海市江苏路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施工建设,截至2025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该项目已完成主体施工。该工程合同总建筑面积为10548.41㎡,合同价款为1200万元。刘峰铭为该工程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违法线索移送书》1份;2.2025年3月10日制作的《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3.2025年3月11日制作的《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4.2025年3月11日制作的《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拍摄时间为2025年3月11日的现场照片3张)1份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于2025年6月16日依法向你们送达了《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北银综执银滩告〔2025〕26号),你们在限期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适用《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版)》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序号B306.12“较重”裁量情形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叁拾柒元伍角(15937.50)罚款;(二)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峰铭处以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伍元玖角(1145.90)罚款。
经查,2024年12月5日起,你公司在北海中良投资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场对位于北海市银海区江苏路以南、湘潭路以西的北海市江苏路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施工建设,截至2025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该项目已完成主体施工。该工程合同总建筑面积为10548.41㎡,合同价款为1200万元。刘峰铭为该工程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违法线索移送书》1份;2.2025年3月10日制作的《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3.2025年3月11日制作的《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4.2025年3月11日制作的《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拍摄时间为2025年3月11日的现场照片3张)1份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于2025年6月16日依法向你们送达了《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北银综执银滩告〔2025〕26号),你们在限期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适用《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版)》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序号B306.12“较重”裁量情形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叁拾柒元伍角(15937.50)罚款;(二)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峰铭处以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伍元玖角(1145.90)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7083.40元
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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