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乐芽口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生贵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22MAD8RPCBX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国药大厦一楼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6〕257号
经查,当事人是2024年1月8日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国药大厦一楼门面从事医疗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当事人在未采取隔离存放、未设置警示标识等措施的情况下将上述已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存放于诊疗室柜内,处于待用状态。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进购发票等凭据,上述医疗器械为2024年6月9日从武汉洪昌汉瑞祥齿科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每种各购进1瓶;“造牙粉”11.95元/瓶;“新世纪齿科”义齿基托树脂9.74元/瓶;“义齿基托树脂II型”(自凝型),9.29元/瓶;“牙科分离剂”5.31元/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货值合计36.29元。由于当事人称上述医疗器械价格均包含在诊疗费中,未单独收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造牙粉”1瓶,“新世纪齿科”义齿基托树脂1瓶,“义齿基托树脂II型”(自凝型)1瓶,“牙科分离剂”1瓶;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