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志春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殷志春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23MA6N2B8B0U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城南五金建材城七栋三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税三稽罚﹝2025﹞21号
(一)向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在2022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为云南纵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票金额远大于实际销售金额开具发票,共计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4份,发票金额合计10,053,688.01元,税额合计1,306,979.70元,价税合计11,360,667.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上述为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不符的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主体资格类证据,内容有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用于证明被查对象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主要内容有发票复印件、吴永斌《询问笔录》、胡帅《询问笔录》,协查取得的受票方相关资料,用于证明你公司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的违法事实。 (二)增值税方面 经查,你公司下游客户中存在着一些自然人以及个体工商户,这部分购买者向其购买货物时货款是通过现金支付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到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殷志春及其妻子叶娅虹的私人账户上面,这部分收入未开具发票未计收入,也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实,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期间,你公司少计未开票收入共计10,610,893.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2017年修订)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之规定,你公司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微信支付等方式收取的销售款共计10,610,893.87元未计收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增值税税款1,220,722.31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一条、第四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之规定,依据上述应缴少缴增值税1,220,722.31元计算,你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少缴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30,518.0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主体资格类证据,内容有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用于证明被查对象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应缴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的证据,主要内容有资金流水、《帐外收取货款确认表》、殷志春《询问笔录》、叶娅虹《询问笔录》、2022年至2024年《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存在对未开票收入未计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金额共计925,620.18元。
925620.18元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