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环潭合力超市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闵龙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D2BUG9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县环潭镇金潭街216-25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274号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者口述称,上述鸡排是当事人于2026年3月30日从枣阳四季美市场永发商行那里采购的,一件210元,一件10包,共采购1件,采购金额共计210元,售价25元/包,截止2026年6月3日已售出2包。...[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