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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王利明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利明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L38679189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高地社区12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7-20
2018-04-28
(2018)浙0110民初36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王利明食品有限公司与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烟处﹝2025﹞第0112号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59064.00元的9.5%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5611.08元,全额上缴国库。涉案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利群(夜西湖)等30个品种582条真品卷烟,全部予以发还杭州王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其中质检损耗每个品种各0.1条的费用由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王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59064.00元的9.5%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5611.08元,全额上缴国库。涉案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利群(夜西湖)等30个品种582条真品卷烟,全部予以发还杭州王利明食品有限公司(其中质检损耗每个品种各0.1条的费用由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王利明食品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5611.08元
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
2025-03-27
2
余烟处﹝2024﹞第228号
鉴于杭州王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真品卷烟总额在283782.00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且其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一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应处以进货总额9%-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所述,经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如下: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283782.00元的9.5%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26959.29元,全额上缴国库。涉案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利群(长嘴)等67个品种1845条真品卷烟,全部予以发还杭州王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其中质检损耗每个品种各0.1条的费用由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王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鉴于杭州王利明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真品卷烟总额在283782.00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且其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一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应处以进货总额9%-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所述,经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如下: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283782.00元的9.5%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26959.29元,全额上缴国库。涉案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利群(长嘴)等67个品种1845条真品卷烟,全部予以发还杭州王利明食品有限公司(其中质检损耗每个品种各0.1条的费用由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王利明食品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26959.29元
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
2024-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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