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伊春区郎一家砂锅坛肉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聂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BPP9E5A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事处新兴街新兴综合楼北2户门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3]25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19日被“郎一家®”商标持有人郎旭龙授权使用“郎一家®(第15428230号商标)”商标并签订了特许加盟经营合同,当事人店铺牌匾“老道外<郎一家>®砂锅坛肉馆”自2019年8月12日开始悬挂,因当事人无经营账目,经营额无法计算。据当事人口述涉案牌匾图样为商标持有人郎旭龙提供,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佐证材料,涉案牌匾图样出处无法证实。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进行了主动整改,因当事人店铺所在楼房外墙正在进行改造维修,涉案牌匾无法移除,当事人对店铺牌匾上“老道外<郎一家>®”字样进行遮盖处理。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黑龙江省小餐饮核准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冒充注册商标的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证据五、对当事人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六、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三页,证明当事人店铺牌匾含有“老道外<郎一家>®”字样; 证据七、注册人为郎旭龙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二页,证明郎旭龙注册了“郎一家®”商标、该商标的起止日期和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 证据八、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郎一家砂锅坛肉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商标持有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九、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郎一家砂锅坛肉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商标持有人的经营项目; 证据十、郎旭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商标持有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证据十一、授权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商标持有人授权当事人使用“郎一家®”商标; 证据十二、特许加盟经营合同复印件一份十一页,证明当事人加盟时间和双方约定的具体事项; 证据十三、当事人提供的整改照片二页,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牌匾“老道外<郎一家>®”字样进行了遮盖处理。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罚款0.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局伊美分局
2023-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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