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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谭永和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永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8MA6EDU0DX7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河滨街(A)30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2025]147号
经查,当事人店内货架上的“樊小樊牌水果拉丝糖”(数量4袋,净含量32g/袋,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2日)售价为0.5元/袋,上述食品至案发时均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共计为2元。另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8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8月11日,调查人员提取当事人签字认定的执法人员现场填制松市监强制〔2025〕74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涉案商品数量依法进行扣押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8月15日,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事实; 证据四:2024年8月11日,现场检查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5年8月15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供述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2025年8月11日,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七:松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初次违法证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过出证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警告#罚款0.16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600.00元
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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