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淳安千顺汽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缪英方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27MA2KF82U0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睦州大道866号1幢一楼1-5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淳安应急罚决〔2026〕第000049号
2026年4月29日20时40分许,杭州淳安千顺汽修有限公司在淳安县淳开线金峰路段云舟直升机飞行体验店门口,对浙A2X092号大型普通客车开展路边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本机关立即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请淳安县人民政府进行批复。批复下达后,本机关根据批复文件精神、事故调查报告以及事故调查期间制作、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认为杭州淳安千顺汽修有限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存在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且执行不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失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短板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依法依规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细则序号32:“二档: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置且能主动消除事故现场的安全隐患,将危害降低到最小,并能够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具有从轻情节,依据 《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总则第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
510000.00元
淳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