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阳阳餐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DNDYC1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人民广场西路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191号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09月23日和2024年10月11日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在蕲春县漕河镇人民广场西路16号从事餐饮服务。2026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间内存放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如下:①“十味轩”食用植物调和油;数量1瓶,净含量350ml/瓶,已开封使用,现场计量称重剩余371.8g,生产日期20240126,保质期18个月,生产厂家和县金鑫粮油有限责任公司;②“蜀香”现捞酱卤卤料,数量1袋,净含量120g/袋,未开封,生产日期20240801,保质期18个月,生产厂家成都太和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③“小丑娃”五香粉,数量1袋,净含量40g/袋,未开封,生产日期20190225,保质期24个月,生产厂家武汉小丑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上述案涉产品都已超过保质期。购销情况为:①“蜀香”现捞酱卤卤料是当事人2025年1月10日从拼多多上购进的,购进1袋,购进价16.51元,货值金额16.51元;②“十味轩”食用植物调和油和“小丑娃”五香粉是当事人从蕲春县漕河镇一农贸市场168商行购进的,但当事人未按要求保留相关凭证,经网络查询和市场询价与当事人所说相近,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说法予以采信,“十味轩”食用植物调和油1瓶,进价7.9元/瓶,“小丑娃”五香粉1袋,进价5.34元/袋,故其货值13.24元,即总货值29.75元。上述食品原料是当事人用来制作菜品,在厨房操作间内与保质期内的食品混放,处于随拿随用状态。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食品制售台账,无法查实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成品菜肴的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制作菜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2026年4月2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四份进货查验记录的复印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10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