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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沁萌童装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晓燕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MA2D82925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镇童装产业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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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6﹞95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自2026年3月开始生产带有与“库洛米”商标近似图样的圆领款童装(包含上衣与下裤),总计69套,售价为18元/套,加工成本为8.6元/套;同时生产带有与“凯蒂猫”商标近似图样的三件套款童装(包含外套、内搭和下裤),总计57套,售价为28元/套,加工成本为18.6元/套。2026年4月开始,当事人生产带有与“库洛米”和“美乐蒂”商标近似图样的翻领款童装(包含上衣与下裤),总计247套售价为20元/套,加工成本为10.8元/套。截止案发,当事人已将上述69套圆领款童装、57套三件套款童装和142套翻领款童装转移至绍兴市上虞区汤浦丁一服装厂,由其代售,剩余105套翻领款童装仍存放于当事人货架上。经计算,上述未转移涉案童装货值为2100元,已转移涉案童装货值为5678元,总货值为7778元,因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已查明,“”、“”“”商标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617262号、第83076756号、第78004463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第25类,包含童装,根据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鉴定结果为:“该批产品使用与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图形商标,该批产品不是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为侵犯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记录,为初次违法。<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未获得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印有与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近似图样的童装,该行为易致相关公众将涉案童装与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关联,引起混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童装105套;2.罚款10765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未获得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印有与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近似图样的童装,该行为易致相关公众将涉案童装与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关联,引起混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童装105套;2.罚款10765元,上缴国库。
10765.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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