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海军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8760691975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长阳磨市镇救师口村一组一桥街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8
(2024)赣0113民初42号
股权转让纠纷
江西未来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
2022-11-03
(2022)鄂0528民初15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昌市伍家岗区新杰劳保用品商行
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2-06-07
(2022)鄂0528民初70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武汉东荣物资有限公司
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2-05-19
(2022)鄂0528民初5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重庆冠禧物流有限公司
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赵*
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2-04-13
(2022)鄂0528民初380号
租赁合同纠纷
伍家岗区辉耀机械设备租赁部
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6
2020-12-02
(2020)鄂0528民初105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武汉东荣物资有限公司
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7
2020-10-27
(2020)鄂0528民初105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武汉东荣物资有限公司
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8
2019-06-11
(2018)鄂0528民初1644号
劳动争议
张*
兴山县兴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08-19
(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447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张**
徐**,杨**
裁判文书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5-08-19
(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517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张**
徐**,杨**
裁判文书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8
2022-06-14
(2022)鄂0528民初5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重庆冠禧物流有限公司、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6089.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5-27
2022-04-19
(2022)鄂0528民初4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04
2020-12-28
(2020)鄂0528民初105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武汉东荣物资有限公司与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12-03
2019-11-29
(2018)鄂0528民初1646号
劳动争议
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6-12
2018-05-03
(2018)鄂0528民初713号
服务合同纠纷
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与何*、重庆益安物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6-12
2018-05-03
(2018)鄂0528民初650号
服务合同纠纷
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与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6-12
2018-05-03
(2018)鄂0528民初7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与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6-12
2018-05-03
(2018)鄂0528民初714号
服务合同纠纷
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与张**、重庆益安物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6-11
2018-05-03
(2018)鄂0528民初716号
服务合同纠纷
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与丁**、重庆益安物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6-11
2018-05-03
(2018)鄂0528民初715号
服务合同纠纷
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与陈*、重庆益安物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阳市监处罚﹝2023﹞104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2月6日与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鄂西支队签订了《沪渝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管理协议》(长阳段),清障施救服务范围分别是:沪渝高速公路K1180+500至1278+450公里(包含全线互通和匝道),服务路段间一共有五个收费站,分别是红花套收费站(K1181km+350m)、长阳收费站(K1195km+709m)、高家堰收费站(K1218km+870m)、贺家坪收费站(K1236km+800m)、榔坪收费站(K1267km+897m)。合同约定的清障施救服务期限为:自2020年2月6日至2022年2月6日止。协议期届满时,当事人又与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鄂西支队续签,服务期限:自2022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6日止。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服务路段进行高速清障施救服务,常驻点设在贺家坪镇渔泉溪村三组贺家坪收费站口(从高速公路主干道下匝道间的路面沪渝向长度为2.3km、渝沪向长度2.9km)。当事人按照《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开展清障施救服务,具体操作流程为:当事人接到清障施救服务求助信息或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发出的清障施救服务指令后,安排相关施救工作人员快速赶赴现场进行清障施救服务。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2〕109号)文件及其附件《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标准》,经与当事人提供的《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作业登记告知表》比对,同时根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提供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时有以下事实:当事人在开展高速救援业务收取事故(故障)车辆清障作业费时未按夜间作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根据《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标准》中事故(故障)车辆清障作业费备注4:夜间作业(18时至次日6时)收费标准和最高收费金额可上浮20%。根据2023年2月17日的告知表显示:被救援车辆(赣G25T81),清障施救开始时间为2023年2月17日16时0分,清障施救结束时间为2023年2月17日20时30分、事故车辆作业费为4小时×200元/小时×上浮20%,收费金额900元,应收取880元,多收取20元;根据2022年10月16日的告知表显示:被救援车辆(鄂A2V28U),清障施救开始时间为2022年10月16日5时0分,清障施救结束时间为2022年10月16日9时0分、收取事故车辆作业费为4小时×200元/小时×上浮20%,收取金额960元,应收取840元,多收取120元。上述合计多收取140元。当事人在开展高速救援业务收取事故和故障车辆拖曳(牵引)费时多计里程收费。根据2022年5月8日告知表显示:被救援车辆(湘A69N59)共计拖曳(牵引)里程30km,拖曳(牵引)起点方向及桩号:沪渝向K1212,拖曳(牵引)出口收费站方向及桩号:沪渝向K1237+800,拖曳(牵引)目的地:贺家坪停车场。贺家坪高速收费站桩号为K1237+358、贺家坪收费站处宜昌至恩施方向下匝道2.3km,据测算实际拖曳(牵引)里程最大为28km,与告知表上显示相差2公里。另外本局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进行高速救援过程中可以使用高速公路上的U形道来进行换向,实际是否使用U形道需通过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所提供的材料求证,本局执法人员无法查出所有使用U形道的情况,只能抽取当事人提供的部分《告知表》,按照记载的桩号计算出最大拖曳里程,与《告知表》记载的拖曳里程进行比较,发现部分救援业务存在多记里程的情况。按照上述统计方式,当事人在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共计对27辆事故(故障)车辆多记里程79公里,多收取拖曳费1340元。当事人在开展高速救援业务收取事故(故障)车辆通行费时未按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根据《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标准》中拖曳(牵引)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拖曳(牵引)车辆实际缴纳的车辆通行费向事故或故障车辆的司机(收取)。根据2022年9月30日的告知表显示:被救援车辆(鄂QBF995)车辆通行费为200元,但据湖北交投宜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贺家坪管理所提供的收费信息,当事人救援车辆(鄂QBF995)时实际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为69.92元。根据查询到的通行费缴费信息统计,当事人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共计对152辆事故(故障)车辆多收取通行费8670.51元。当事人在开展高速救援业务收取事故(故障)车辆货物转运费时不按标准收费。根据《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标准》规定,事故车辆、故障车辆和货物转运费按照事故和故障车辆拖曳(牵引)费收费标准执行。根据2022年9月17日的告知表显示:被救援车辆(浙A60D52),车辆类型C类,车辆和货...详情请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局重大行政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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