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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鸿瑞珠宝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桂鹏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5Q9YGJ90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45号第一层南宁百货大楼北楼一楼铺面L1-Z8 【一照多址企业】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兴市监处罚〔2025〕139号
经查,2025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西鸿瑞珠宝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在该单位内摆放有两台计量器具,其中一台摆放在黄金饰品专柜内,产品信息为【名称:电子天平,型号:JEA2002 Max:2000g,编号3961711,执行标准:GB/T26497-2022,准确度等级:Ⅱ级,e=0.1g,d=0.01g,出厂日期:2023-12,上海浦春计量仪器有限公司】,可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提供的检定证书》,证书编号:质量字第240203069号,送检单位:广西鸿瑞珠宝有限公司,计量器具名称:电子天平,型号/规格:JEA2002,出厂编号:3961711,制造单位:上海浦春计量仪器有限公司,检定依据:JJG1036-2022《电子天平检定规程》,检定结论:根据检定结果,准予该计量器具作为Ⅱ及天平使用,检定日期:2024年04月19日,有效期至2025年04月18日;另一台摆放于维修台的桌面上,产品信息为【電気式(音叉式)はかり TUNING - FORK VIBRATION SYSTEM,型名( MODEL )GJ622,制番:(SER.N0.)BL231345715】,该电子计量器具未见有张贴强制检定的合格证,亦未能提供相关检定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经营的行为,及办案人员依法对南宁市兴宁区民族大道12号丽原·天际3801号“一址多照”地址包含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39-41号1栋南宁百货大楼南楼一楼L1-N1、L1-N2号商铺现场检查的情况; 3. 2025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在南宁市兴宁区民族大道12号丽原·天际3801号“一址多照”地址包含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39-41号1栋南宁百货大楼南楼一楼L1-N1、L1-N2号商铺的现场取证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在该地点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经营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 案件性质: 综上,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属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所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上缴国库。
5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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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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