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缤纷鲜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小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BUQ1U18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株林镇株林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10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1日在蕲春县漕河镇十里铺村鄂东农副产品大市场6-1栋134号个体户蕲春县董氏水果店(经营者宋姣)购进案涉批次龙眼10kg,进价130元。1月29日,本局收到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26010115)显示: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2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当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蕲市监检鉴结〔2026〕002号)及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26010115),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2026年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要求当事人7日内向本局提供该批次不合格龙眼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提供了该批龙眼的进货票据,不能提供龙眼的检验报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该批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样2.4kg),售价20元/kg,销售货值金额200元,购进金额130元,共计获利70元,故违法所得70元。对供货商蕲春县董氏水果店(经营者宋姣)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龙眼的违法行为,本局移送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龙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元;
2、罚款8000元。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及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龙眼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0元;
3、罚款8000元。
8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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