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荆州市荆州区李沐小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双双注册资本: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3MAEPUL8L9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城南街道新风社区新风一路汉科7巷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6〕39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核准在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城南开发区新凤社区新风一路汉科7巷8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26年3月27日,本局收到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移交函》(荆公分函〔2026〕01号、荆公分函〔2026〕02号)及相关资料,称经查,李世发将速冻调理鸭肉(生制品)切割成卷,谎称肥牛卷出售给荆州市地区餐饮商户门店,其中包含荆州市荆州区李沐小餐饮店。 2026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属于无堂食外卖服务餐饮,主要从事美团线上经营活动,现场未发现涉案鸭肉卷。同时调取了当事人美团线上店铺自选菜品套餐,未发现有宣称肥牛卷的相关菜品上架销售。 2025年5月12日至2026年3月8日期间,当事人通过微信向昵称“天天冷冻”的李世发分别以6.5元、7.5元的价格,购进定量包装无食品标签的肉卷41次,合计80袋,净重6斤/袋,总重量480斤,总金额3456元。当事人购进上述肉卷时未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资质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 当事人明知涉案肉卷购进价格远低于市场正常肥牛卷售价,故在美团店铺未宣称该肉卷系肥牛卷。2025年8月5日至2026年5月5日,当事人将上述肉卷每份取用0.3斤,搭配素菜、其他肉制品制作制作〔雪花肉卷味〕单人麻辣香锅套餐 14元/份、〔雪花肉卷味+培根〕单人麻辣香锅套餐 14元/份,通过美团线上进行销售,累计售出1600份。因当事人未对成本进行核算记录,本局以当事人制作的菜品为涉案物品,认定货值金额为224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制售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供货者索取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和查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查验其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应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采购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初次违法,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89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减轻裁量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之裁量规则,责令改正,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对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处以警告; 2、对采购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原料的行为,减轻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荆州市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