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县扇咀湾煤矿(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先富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58834842U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瓦窑堡镇闫家枣林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1
(2023)宁0202民初44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子长县扇咀湾煤矿(普通合伙)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
2020-09-10
(2020)京04民初1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石**,幕*,王**,冯**,冯*,幕**,子长县自备煤矿,子长县扇咀湾煤矿,子长县双富煤矿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9-10
(2020)京04民初1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石**,幕*,王**,冯**,冯*,幕**,子长县自备煤矿(普通合伙),子长县扇咀湾煤矿(普通合伙),子长县双富煤矿(普通合伙)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9-30
(2020)京04民初1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子长县扇咀湾煤矿(普通合伙),子长县自备煤矿(普通合伙)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4-21
(2020)京04民初1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子长县扇咀湾煤矿(普通合伙),子长县自备煤矿(普通合伙),冯*,冯**,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28
2025-07-03
(2025)陕0623执5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丰润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与子长县扇咀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10-28
2025-10-16
(2025)陕0623执55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丰润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与子长县扇咀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2-08
2020-11-23
(2020)陕06执恢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子长县扇咀湾煤矿、子长县自备煤矿、子长县双富煤矿、李**、张**、李**、白**、张**、薛**、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9-30
2020-09-27
(2020)京04民初176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8401888.45元
民事案件
5
2020-04-27
2020-04-02
(2019)陕06财保5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与子长县双富煤矿,子长县扇咀湾煤矿,张小红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4-02
2019-12-16
(2019)京04财保135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慕**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134931294.16元
民事案件
7
2020-03-29
2019-12-16
(2019)京04财保135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慕**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134931294.16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8
2019-11-12
2019-10-17
(2019)鲁0982执3355号
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12-23
2018-05-17
(2018)鲁0982民初406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子长县扇咀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6-01
2018-06-01
(2018)鲁0982民初4063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子长县扇咀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煤安监三罚﹝2024﹞26037号-26038号
1.33302综采工作面第95-101#液压支架的初撑力不足24MPa;工作面液压支架压力表有多个损坏;2.33101工作面回风顺槽瓦斯检测点处未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3.充水性图未随采掘工程进展定期补充填绘,未标注采煤工作面采空区积水量,未填绘煤层顶板砂岩裂隙水涌水特征等;4.33303回风顺槽起底作业使用蓄电池机车运渣,检查时司机离开座位时,未取下控制手把;5.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未标绘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和水患异常区等;6.33303回风顺槽300米至980米底板变形严重,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煤矿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未使用单体支柱进行临时支护;7.煤矿制定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矿三年行动方案;(2)方案中未明确三年治本攻坚目标,如:煤矿设备的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提升目标、质量标准化水平提升目标;(3)未分年度制定攻坚任务清单,细化对策措施,完成时限、工作目标;8.煤矿自2024年8月31日自行停工停产,未编制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9.33302综采工作面机头、机尾等处顶板破碎;上隅角架设的切顶柱间距0.5米,回风巷片帮严重;33303回风顺槽多处顶板离层,未加强支护。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00),警告
14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10-21
2
陕煤安监三罚﹝2024﹞11108号-11110号
1.矿井技术负责人未严格履行技术管理职责,煤矿编制的防治水技术与管理制度不完善,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明确排查范围、主要内容等;矿井探放水设计不完善,未有钻孔示意图等;水质分析成果台账中未有分析内容;矿井相关的规程、技术措施审批、会审程序不正确,安检、生产部门有未参加现象,矿井制定的水仓清淤安全技术措施中未有通风相关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2.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五条;3.3207综采工作面未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供电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上标注2台乳化液泵站及供电开关,实际为1台乳化液泵站及2台供电开关。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第十项;4.3207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回风顺槽未严格执行围岩观测制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5.3207综采工作面编号33、34、48、56、64、72号液压支架未接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项;6.3207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悬挂的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显示甲烷浓度0.2%,甲烷传感器显示甲烷浓度0.43%,两者读数误差大,未及时进行调校。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三条;7.3207综采工作面上隅角使用煤渣装袋进行封堵,与作业规程中要求的使用不燃性材料封堵的要求不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8.《3207综采工作面回撤期间安全措施》未编写预防瓦斯超限的相关内容、回撤绞车功率是否满足要求及防止断绳内容、在回撤通道施工锚杆时使用临时支护的内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六条;9.33102掘进工作面编制的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未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运输顺槽、回风顺槽共用一个措施且内容不完善;10.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的配套设备不足,未配备测斜仪。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11.331盘区水泵房两台水泵转动部分;33102运输顺槽、回风顺槽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尾滚筒处,没有设防护栏及警示牌;333盘区第三部、四部带式输送机机尾未设警示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12.矿井避难硐室辅运巷门口氧气传感器损坏,数据不能正常长传。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13.传感器标校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标校过程中同一传感器频繁进入标校模式。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14.矿井对监测监控人员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测点的删除、增加以及传感器报警值的调整时未严格遵守矿井制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15.33302采煤工作面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超8个月,未进行检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第四款;16.33304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使用的风筒有3处漏风,未及时修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17.33304回风巷顺槽测风站处巷道顶板破碎,巷道右帮金属网破损片帮严重,3330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停采线50m处巷道顶板破碎,巷帮片帮严重,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加强支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18.副斜井升降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直径为24.5mm,检验时间2023年4月14日,悬挂使用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悬挂使用12个月内未进行第一次性能检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第二项;19.对矿井风险辨识考试合格人员进行抽考,其中安全员黄忠林重新考试不合格。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一款;20.矿井未掌握井下人员数量,6月1日机运队职工李红伟未在检身记录上签字。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元整(¥289,000.00),警告
289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06-17
3
延税一稽罚﹝2023﹞5号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增值税及附加 购进高档酒、衬衫、项链、保健品、茶叶等物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涉及到的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2020年4月记0040号凭证购进酒19898.23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2586.77元。记0077号凭证购进酒391668.5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50919.50元。5月记0075号凭证购进酒100000.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3000.00元。记0078号凭证购进酒94442.48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2277.52元。6月记0066号凭证购进酒151327.43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9672.57元;记0088号凭证购进衬衫2538.94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330.06元。7月记0070号凭证购进酒182123.89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23676.11元。8月记0039号凭证购进酒219884.96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28585.04元。11月记0086号凭证购进酒265506.19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34515.81元。12月记0113号凭证购进上衣4867.26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632.74元。
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的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4248.63元。 (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997.44元。 (三)关于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处以少缴印花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5937.42元。 (四)关于房产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房产税的行为处以少缴印花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5151.80元。
323335.29元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08-03
4
陕煤安监五罚﹝2023﹞19080—19083号
1.矿井测风报表缺少中央水仓、3#煤永久避难硐室等地点风量数据;2.矿井主副水仓栅栏外未悬挂瓦斯检查牌板;3.2023年5月25日现场对33302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进行故障闭锁试验时,人员定位仪未实现应急联动报警;4.33101运输顺槽T2甲烷传感器距第一汇风口18.2m;5.矿井未按《防灭火专项设计》要求,对33302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进行封堵;6.3#煤层永久避难硐室矿灯(编号:220503308)无电,检查记录为“完好”,与实际不符;7.井下供电系统图部分电缆未标明型号、长度,3206工作面组合开关未分别标明整定值。地面供电系统图中显示副井绞车房变压器型号为SLB10-800/10/0.4kV,实际为S11-M-800/10/0.4kV型;图中主扇房变压器型号为KS11-315/10,实际为SCB10-315/10型;8.地面10kV中央变电所电力负荷部分计算数据错误,无功补偿装置按照-2x1000kvar计算,实际为-2x500kvar,且未进行高压回路热稳定性校验计算;9.矿井无33101切眼、33101回风巷、33303运输巷、33303切眼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停掘通知单和允掘通知单;10.矿井充水性图中未绘制331、333采区水仓容积、水泵能力等参数;11.矿井未建立2023年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无331盘区集中水仓涌水量观测记录,无2023年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2023年气象资料台账中无4月份降雨量记录;2022年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未记录观察结果;12.33302采煤工作面探放水设计方案中未附探放水钻孔设计参数;13.检查时,主斜井带式输送机配电室安装的GGD2-09型制动电阻柜未接入供电系统正常使用;14.矿井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3207工作面未按规定编制设计;15.副斜井内使用串车提升,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未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捌仟元整(¥328,000.00)警告,其中对煤矿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对个人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警告
656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3-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