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长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国祥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6231940964K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大福基村福业路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4﹞257号
当事人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当事人生产的落地扇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27-2008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幅度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45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2154元。
450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2024-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