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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亨冠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小忠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00MA49NA5W9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路骧龙国际A区29栋008、009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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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阳市监处罚〔2026〕47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个人渠道购进标称“海伦”注册商标的钢琴,未查验供货方经营资质及合法来源凭证,所售商品经商标权人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 当事人虽辩称不知系侵权商品,但未能提供合法进货发票、供货方营业执照等合法来源证明,亦无法说明提供者具备相应经营资质,且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罚款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海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毁侵权的五台“海伦牌121P型”钢琴; 2、处25000元罚款。
25000.00元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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