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臻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556150792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名园北大道117号6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09
(2022)浙03知民初168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深圳市度彼电子有限公司
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臻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9-22
(2022)粤0192民初17409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互联网法院
3
2022-09-22
(2022)粤0192民初17409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梁**
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4
2022-08-09
(2022)浙03知民初168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深圳市度彼电子有限公司
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臻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8-04
(2022)浙03知民初168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深圳市度彼电子有限公司
永康市臻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6-09
(2022)粤0192民初8827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互联网法院
7
2022-06-09
(2022)粤0192民初88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梁**
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8
2021-04-21
(2020)浙01民初3207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品正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0-11-20
(2019)京73民初756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永康市臻宇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0
2020-11-20
(2019)京73民初75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臻宇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2-23
2021-11-01
(2021)浙01知民初647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1-27
2021-05-31
(2019)京73民初756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1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1-27
2022-01-19
(2021)京民终881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永康市臻宇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与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6-30
2020-06-16
(2020)京民辖终66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与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20-06-23
2020-06-15
(2020)京民辖终6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与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6
2020-06-08
2020-05-29
(2020)京民辖终67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与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7
2019-11-11
2019-08-16
(2019)粤0304民初38614号
虚假宣传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1-11
2019-09-04
(2019)粤0304民初38614号之一
虚假宣传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11-06
2018-06-12
(2018)粤0606民初5732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黄*与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6〕171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动工具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工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被扣押的4款共7台电动工具,没收违法所得2933.99元人民币,处罚款28900元人民币,合计罚没31833.99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2890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