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宇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欣宇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24MA10TTXQ9T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五台子乡五台子村116(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法市监处罚〔2025〕536号
当事人于2021年1月6日取得《营业执照》,于2022年1月10日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开始开展白酒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2年2月1日与其亲属崔凯签订“个人委托加工白酒协议”,受崔凯委托为委托人加工高粱白酒用于个人饮用,生产原料高粱1500斤由崔凯提供,该批次生产成品高粱白酒仅供崔凯个人或亲友饮用,不得对外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2月3日开始使用崔凯提供高粱原料投料生产该批次高粱白酒产品,当事人于2022年3月6日生产结束,生产成品高粱白酒420斤,崔凯自行运输拉走该批次成品高粱白酒300斤,剩余120斤该批次高粱白酒用于抵扣生产费用。2022年年初该批次高粱白酒生产结束后,当事人厂区开始对生产厂区进行升级维护,由于该批次高粱白酒露天存放防雨防潮不当,导致该批次高粱白酒受到雨水污染,厂区维护结束后,该批次高粱白酒被放置于销售区域,2025年6月17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单位生产白酒实施抽样检验,由于负责人王欣宇常年跑外不熟悉具体业务,误将该批次污染高粱白酒销售给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于2025年6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2025年7月2日,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生产该批次受委托生产高粱白酒共计420斤(233.3升),交付委托人崔凯300斤(166.7升)用于委托人饮用,未收取销售费用,销售给检验机构3.6斤(2升),销售价格40.00元/升,用于厂区消毒36.4斤(20.2升),剩余80斤(44.4升)被执法机关“扣押”,当事人该批次高粱白酒共计生产420斤(233.3升),货值金额(233.3×40=9332)9332.00元,其中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46.4×40=1856)1856.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40=80)80.00元。当事人未因此事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
一、没收当事人经抽样检验不合格高粱白酒产品(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5-14号);
二、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
三、罚款:8000.00元;
罚没款合计:8080.00元。
8000.00元
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