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祥资榨油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大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3MABUR3ND2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双城区杏山镇临江村(住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5〕152号
哈尔滨市双城区祥资榨油坊(刘大伟)经营者刘大伟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者刘大伟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哈尔滨市双城区祥资榨油坊(刘大伟)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经核查,哈尔滨市双城区祥资榨油坊(刘大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行政处罚信息,属初次违法;哈尔滨市双城区祥资榨油坊(刘大伟)案件调查终结前已取得食品小作坊备案证明;哈尔滨市双城区祥资榨油坊(刘大伟)共计违法所得1080元;未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拟给予减轻处罚。
对哈尔滨市双城区祥资榨油坊(刘大伟)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捌拾元整(¥108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零捌拾元整(¥3080元)
2000.00元
-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