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犹昌燕蔬菜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犹昌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5MAC1QK1J8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瓮水办事处文峰农贸市场蔬菜外238号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瓮市监处罚[2024]170号
上述小米辣(辣椒)是2024年6月1日当事人从位于瓮安县瓮水办事处清莲湖农产品批发市场大棚摊位23-28号的黄中富处购进的,进货价为4.25元/斤,共购进10斤。销售价6元/斤,实际销售了10斤。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小米辣(辣椒)的进货票据、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检测报告(GNJC-2024-26430)。截至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IE605015A1F6213499),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小米辣(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0×6=60元,即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7月5日发布了食品召回公告,截至2024年8月27日召回的数量为零。截至本案调查结束,当事人未接到消费者购买上述不合格食品造成危害后果的相关投诉举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经营资格和个人身份;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小米辣(辣椒)经抽样检验后,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
3、2024年7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了《检验报告》及核查该批次小米辣(辣椒)已销售完的事实;
4、2024年8月27日,办案人员制作的对被委托人王芝香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以及销售的小米辣(辣椒)及其经营状况等情况;
5、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黄中富的营业执照、初检检测报告及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被委托人王芝香合法资格。
7、当事人发布的召回通知单一张,证明其立即发布召回公告积极整改的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