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元马金龙福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金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7GU4NX5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金龙村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3〕105号
2023年8月1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依法对元谋元马金龙福生活超市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货架上查获待售的“小石头TM多味鸭翅(麻辣味)”1袋、“香辣素鳕鱼片”1袋、“切片型马铃薯片”1袋、“可比克香辣味薯片”1袋、“酱汁味劲仔小鱼”1袋涉嫌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3〕105号)依法对上述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扣押,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小石头TM多味鸭翅(麻辣味)”1袋、“香辣素鳕鱼片”1袋、“切片型马铃薯片”1袋、“可比克香辣味薯片”1袋、“酱汁味劲仔小鱼”1袋;
2.处以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