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会鑫 | 注册资本:18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2793058180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镇石发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12
合同纠纷
哈尔滨天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7-07
(2021)黑0112民初4839号
票据纠纷
哈尔滨市阿城区长明建材经销处
临沂奥恒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2
2018-04-05
(2017)黑0112民初10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弘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文书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3
2016-12-11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万吉利商贸有限公司
哈尔滨鼎鑫盛商贸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4
2021-08-31
(2021)黑0112民初2423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安**、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24
2021-10-21
(2021)黑0112执13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2-07
2020-12-16
(2020)黑0112民初3148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赵**、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29
2020-11-26
(2020)黑0112民初3402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李建国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06-17
2018-09-21
(2018)黑01行初181号
王**与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6
2019-06-17
2018-09-21
(2018)黑01行初176号
安**与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7
2019-06-14
2019-04-30
(2019)黑01民终3935号
孙*、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6-12
2019-03-01
(2019)黑0112民初301号
孙*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2-10
2018-11-02
(2018)京01行初1447号
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生态环境部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10
2018-12-24
2018-09-21
(2018)黑01行初177号
陈**与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阿市监处罚﹝2025﹞133号
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共有七台压力容器(储气罐):包括一台10立方米储气罐7#,六台3立方米储气罐(1#-6#)。其中的六台3立方米储气罐正在使用,检验有效期到2025年5月,现已超过检验有效期2个月;另外一台10立方米储气罐7#未使用也未检验。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日,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部长张连峰接受了询问调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2025年7月8日经批准立案。2025年7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共有七台压力容器(储气罐):包括一台10立方米储气罐7#,六台3立方米储气罐(1#-6#)。其中的六台3立方米储气罐正在使用,检验有效期到2025年5月,现已超过检验有效期2个月;另外一台10立方米储气罐7#未使用也未检验。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日,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部长张连峰接受了询问调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2025年7月8日经批准立案。2025年7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 3、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办案单位有管辖权 ; 4、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获得授权接受案件调查;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6、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报告复印件6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2025年7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已及时停用了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序号22的规定,当事人具备从轻处罚的情形,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30000.00元罚款。
30000.00元
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